北京垃圾分類新規減量罰款一次性用品受限
2019-12-02 11:19:33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分類、收集、減量、管理、罰款、付費回收新要求
北京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16次會議表決通過《關于修改<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的決定》。修改后的條例在分類、收集、減量、管理、罰款、付費回收等方面提出了不少新的要求。垃圾分類標注有所簡化,超薄塑料袋、一次性用品使用將受限,單位和居民不執行垃圾分類將面臨處罰,旅館經營單位不得主動向消費者提供客房一次性日用品等。
為方便公眾對垃圾分類的認知,避免產生概念混淆,修改后的《條例》進一步簡化垃圾分類標準,將廚余垃圾、餐廚垃圾兩類整合為廚余垃圾一類,明確生活垃圾分為廚余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四大基本品類。廚余垃圾,是指家庭中產生的菜幫菜葉、瓜果皮核、剩菜剩飯、廢棄食物等易腐性垃圾;從事餐飲經營活動的企業和機關、部隊、學校、企事業等單位集體食堂在食品加工、飲食服務、單位供餐等活動中產生的食物殘渣、食品加工廢料和廢棄食用油脂;以及農貿市場、農產品批發市場產生的蔬菜瓜果垃圾、腐肉、肉碎骨、水產品、畜禽內臟等。其中,廢棄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動植物油脂和油水混合物。其他垃圾是指除廚余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之外的生活垃圾,以及難以辨識類別的生活垃圾。
對于垃圾收集容器的設置,修改后的《條例》區分單位辦公或者生產經營場所、住宅小區和自然村、其他公共場所三類區域,提出細化的設置要求。對于一個住宅小區和自然村,要求成組設置廚余垃圾、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并至少在一處垃圾交投點設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收集容器。辦公等公共場所,《條例》要求根據需要設置收集容器。同時,明確市城市管理委就分類收集容器的顏色、圖文標識、設置標準和地點等制定規范,并向社會公布。此外,廢舊家具家電等體積較大的廢棄物品要單獨堆放在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指定的地點,建筑垃圾按照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指定的時間、地點和要求單獨堆放。
北京禁止生產、銷售超薄塑料袋:源頭減量是全面推行垃圾分類制度的關鍵環節,此次修改進一步完善源頭減量措施,增強制度剛性約束。修改后的《條例》規定,黨政機關、事業單位推行無紙化辦公,提高再生紙的使用比例,不使用一次性杯具。餐飲經營者、餐飲配送服務提供者和旅館經營單位也不得向消費者主動提供一次性用品,并設置醒目提示標識。市城市管理委將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并向社會公布一次性用品的詳細目錄。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使用電子運單和可降解、可重復利用的環保包裝材料,減少包裝材料的過度使用,鼓勵其采取措施回收包裝材料。同時,規定禁止在北京生產、銷售超薄塑料袋;明確超市等商品零售場所不得使用超薄塑料袋,不得免費提供塑料袋。超市、商場、集貿市場等商品零售場所使用超薄塑料袋的,將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立即改正,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再次違反規定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設立分類指導員、指導監督垃圾分類:延續了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制度。針對無法確定分類管理責任人的情況,要求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政府組織確定,并向社會公布。同時,設立生活垃圾分類指導員,指導、監督單位和個人進行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發現投放人不按照分類標準投放的,有權要求投放人改正;投放人拒不改正的,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應當向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報告。建立分段監督舉報機制,由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收集運輸單位、處置單位各自對上一環節交付的生活垃圾是否符合分類標準進行監督;發現不符合標準的,有權要求改正;拒不改正的,應當向城管執法部門報告。
如果單位或者個人沒有按照要求分類投放生活垃圾,都將面臨處罰。其中,單位未分類投放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立即改正,處1000元罰款;再次違反規定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個人未分類投放,由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進行勸阻;對拒不聽從勸阻的,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應當向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報告,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給予書面警告,再次違反規定的,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不過,《條例》提出,如果應當受到處罰的個人自愿參加生活垃圾分類等社區服務活動的,不予行政處罰。
北京按照多排放多付費、少排放少付費,混合垃圾多付費、分類垃圾少付費的原則,逐步建立計量收費、分類計價、易于收繳的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加強收費管理,促進生活垃圾減量、分類和資源化利用。《條例》認為,北京生活垃圾處理規劃應當明確生活垃圾處理體系,確定生活垃圾集中收集、轉運和處理設施以及再生資源回收利用設施的總體布局,統籌生活垃圾處理流向、流量。同時要求,市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規劃,建立健全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合理布局再生資源回收網點,制定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規范,規范再生資源回收市場秩序,支持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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